是法治,是人治?
是法治,是人治?
是法治,是人治?
—法官编造当事人均否认的事实,判人重刑,这事归谁管?
我曾在网上发过一篇“法院对公民定罪、判刑没有证据,这事归谁管?”的材料,热心的网友和舆论界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根据已发材料,该案更离奇的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否定“共同合谋”犯罪的事,法官判“赵、卢合谋向施工头索要12万元好处费”,判卢10年刑、判赵3年刑。
“合谋索贿”,是谁揭发?是谁举报?怎么“合谋”?有无证据?都没有。这就是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演的一出“独角戏”。
我今年83岁,1952年北京师范大学物理系毕业,一生从事教育,曾获安阳市甲等劳模称号。我之所以发两份材料上网,就是想和网友和舆论界友人探讨“法治、人治”的课题。
卢玉彰自费、判决书判他是“自负盈亏”建家属楼。工头荣天顺委托他的中介人赵鸿兴与卢签订建楼合同。荣酬赵8万元现金好处费。由于合同未执行,荣向赵讨要此8万元,同时讨要付赵买钢材的4万元转账料款。赵给了荣4万元钢材,8万元好处费未退。实际原因是荣天顺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主体,合同被终止。荣违背《合同法》,委托他的朋友高书卷向赵讨要好处费。高是文峰区检察院税检室的税检员,他违反“辖区”规定,硬在文峰区检察院立案、起诉卢玉彰与赵鸿兴“合谋索贿”。文峰区法院判“赵、卢合谋索贿”。赵鸿兴不服判决上诉,上诉词“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在介绍卢玉彰与荣天顺的商住楼建筑过程中,只是起到牵线搭桥作用,并没有象原判决认定的卢、赵相互勾结要贿赂的情节”。赵否定有“合谋”的事。
1996年4月11日,法庭开庭前,文峰区法院管刑事的韩宪法副院长审讯赵鸿兴,赵鸿兴说:“卢跟我说每栋楼要4万元回扣,我不懂这里边的事,我只是传传话,事先也没有和卢玉彰商量”。我根本没有叫赵鸿兴向施工方要“回扣”,但此“审讯笔录”证明,赵在与施工方谈条件前,没有和我“商量”,“合谋”要回扣的事。
1995年10月25日公诉人张周喜对荣天顺的【询问笔录】
荣天顺说:“赵鸿兴、张立、李文平和我谈,按二级全民取费,我觉得可以。每平方380元定合同,一栋楼4万元回扣,我觉得回扣不少,只要准当,我们是三级企业,按二级全民决算还可以。这样我就同意了。”
张问:“卢玉彰都叫你看的什么手续?”
荣答:“什么手续都没见。我那时还没见过卢玉彰,这中间都是李、张、赵说的。”
卢“自负盈亏”建家属楼,盈亏归自己,不可能出二级全民企业取费的高造价叫荣天顺建三级企业低标准的楼房。合同规定由市建四公司施工,荣天顺带安阳县永和建筑公司施工队进工地,因此卢令荣天顺撤走施工队,终止合同,卢与荣未产生任何经济纠纷。合同终止半年后,荣、赵间的经济纠纷与卢毫无牵连。因为我上网说的是“法治、人治”的问题,不多说法官违法判案的其它事项。
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以法治国讲法治的国家,国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1979年即制定了具有192条款《刑法》。1997年对原《刑法》进行修订,实行的是具有452条款的新《刑法》。我国的《刑法》或其他先进国家的《刑法》在科人刑律方面,都是极为严肃和慎重的。总不会有以上这种当事人均否定、没人举报、没有事实、没有证据,主审法官编造的“事实”,判人重刑的事例吧!显然国家制定的刑事大法不管用,法官怎么想就怎样判人重刑,这不是法治是“人”治,但谁管不执行法律的官员?为什么这样一件奇特的案,卢玉彰13年告状无门?
联系人:卢绍卿(卢玉彰的父亲)
电话:0372-2924341,
邮箱地址:ayLsq@126.com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ayl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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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绍卿- 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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