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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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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法治” Empty 老百姓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法治”

帖子 由 卢绍卿 2008-03-17, 8: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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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法治”


我国是法制国家,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突出体现“以民为本”,“执法为民”。

所谓“法治”,即以法治国。以法治国,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达到均有法可依。

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执行法律通过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执行。执法人员依法判案是法治,如果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搞“执法随意性”,不是法治是“人治”了,因此出现冤、假、错案。问题是,如果执法机关对执法人员随意执法,或蓄意制造冤假错案,不执行《法官法》的条款处理,使案件当事人由长期告状到告状无门,老百姓得到的不是实实在在的法治。我在网上曾发表过“法院对公民定罪、判刑没有证据,这事归谁管?”和“是法治,是人治?”两篇材料,通过一个案件叙说“法治与人治”的事例,这个案例是老百姓难以承受的。

1979年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以及1988年制定《关于惩治***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刑法》和《补充规定》明确规定犯受贿罪的人员必须是“执行公务”,不执行“公务”何谈犯受贿罪?

卢玉彰1993年从机关分流下海、搞第三产业自谋生路。94年自己出资建家属楼,文峰区法院两次初审判决书均判定“其经营活动均以集体组织名义进行,其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并不能改变其企业性质”。依据全国人大上述《补充规定》第四条判卢受贿7.5万元,处14年有期徒刑。

《补充规定》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条文说的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并不是凡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就犯受贿罪。

卢玉彰1993年办青年信息中心,挂靠在安阳市二轻团委,办了集体营业执照。他以“中心”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经营方式为自负盈亏”,这与是否能改变其企业性质无关。因为判决要依据《补充规定》第四条,法官曲意仅摘卢玉彰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删除条文中“从事公务”的犯罪必备的要件。

英国大报《泰晤士报》曾发表关于“中国二三十年间实现巨大飞跃”的文章说:“中国二十年前根本没有私营企业,如今有500万家企业繁荣发展。1986年,也许只有一个百万富翁,而估计现在有1万人财产超过1000万美元。而所有这些只是刚刚开始。”外国人为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私营企业喝赞歌,安阳市中级、初级法院的法官仅抓住1993年戴集体企业红帽子搞“自负盈亏经营”,不是从事公务的卢玉彰判重刑。卢玉彰当时为国家科委推广科技新成果,在安阳受国家科委委托举办“招商洽谈会”,当时的安阳市长为其建楼奠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卢玉彰接受工头7.5万元好处费的情况,硬判卢犯受贿罪,其后竞把信息中心数百万元的财产进行没收拍卖。关心这一事件的网友和舆论界对此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全国人大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从事公务”为什么被删除?国家制定法律能容法官随意删改吗?老百姓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法治”,不允许打着法治的名目搞人治。1997年卢玉彰被判刑后,上告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为卢案下发了【(1998)刑监字第5号函】,指示河南省高级法院查处此案。但安阳市中级法院竞下裁定,驳回给最高法院的申诉书。十年来去最高院、去全国人大上访均十余次,但无结果。几次向北京给周永康书记送信,均被区信访截回,这不符合《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

联系人:卢绍卿(卢玉彰的父亲)

电话:0372-2924341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ayl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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