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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顶“红帽子”压死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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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卢绍卿 2008-03-17, 8: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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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顶“红帽子”压死了人






93年,“安阳市新长征突击手”卢玉彰,忠心响应中央精简机构,分流机关干部的号召,分流下海,搞第三产业,自谋生路。他办了“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自筹3.5万元注册资金,办证时戴了一顶集体企业的“红帽子”。在国家大力发展私营企业的新形势下,卢摘不掉这顶红帽子,最终被红帽子压死在海里了。

94年,卢玉彰自己出资,“自负盈亏经营”(见法院判决书判词)建家属楼,受诬陷,说他接受工头7.5万元“好处费”,97年,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判他犯受贿罪,处10年有期徒刑。

96年,文峰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对中心的企业性质进行质证。法庭宣读律师呈交的市二轻团委“关于成立中心的[二轻青字(199207号文件]。文件规定:“该中心注册及经营资金由卢玉彰同志自筹,并由卢玉彰同志负责经营和盈亏,团委不参与经营。中心的经济与团委脱勾”。对此文件公诉人张周喜未提出任何异议,质证后文件入档。中心是名为集体实为个体企业已经法庭质证。法院判决书也写明,卢玉彰建家属楼系“自负盈亏经营”,但仍判卢犯受贿罪。卢以自己不具犯受贿罪主体资格和从未接受工头好处费为由,提起上诉,市中院不开庭审理,也不查初级法院开庭质证的庭审笔录,即发维持卢犯受贿罪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认定中心是集体企业。判词是:“中心成立时,注册的流动资金2万元,是以中心的名义向经编分厂借来的,卢玉彰个人未投入一分钱”。认定中心是集体企业,认定卢具犯受贿罪主体资格。初级法院对借钱问题询问经编分厂宋悦晨厂长,[调查笔录]记载,卢932万元借款,94年即已还清该厂。办中心卢未投入“一分钱”,3.5万元注册资金是谁投入的?9711月卢被判刑入狱后,我向最高人民法院就市中院的判词提起申诉。最高法院发[1998)刑监字第5号函],指示省高级法院查处此案。市中级法院竞驳回我向最高法院的申诉。卢向省高院提起申诉。省高院下达[2004)豫法立刑字第14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通知书]说:“你借安阳市经编分厂的2万元,是你作为该集体企业法人代表从事的公务活动,而不是你个人的投资行为,故你所称‘该2万元应归我所有,中心是我个人投资的企业’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法院对经编分厂宋悦晨厂长的[调查笔录]记载,宋说:“卢玉彰想办信息中心,没有钱,向我借两万元。”卢玉彰是以“办”中心的名义借钱,不是以中心的名义借钱。借钱时,中心尚未成立,我不是中心法人代表,打借条借款人是卢玉彰,不是中心,当时中心尚未成立,没有公章。法官故意把“以办中心名义”曲意去掉“办”字,蓄意整人。

安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到省高等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判定中心注册资金不是卢投入,是谁投入的?对于卢玉彰申诉提出这一明确问题,高、中两级法院的法官,对此置之不理。信息中心是个“没有投资方”的企业,高、中两级法院根据什么企业法规,认定一个没有投资方企业的企业性质?

党的十六大三中全会制定的《决定》第6条:“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第19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而省高院于2005715日发[通知书],省高院为什么不执行党中央的《决定》?世界上从没有过没有投资方的企业,为什么会在安阳出现?

卢玉彰是怎样被一顶“红帽子”压死在海里的?

文峰区法院一审判决,市中院二审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文峰区法院重审,即不审查事实,也不审查证据,除照抄原判的判决外,只增加了“该局企业科关于青年信息中心核准为集体企业的鉴定”。律师查阅法院卷宗,根本没有市工商局企业科对中心企业性质的“鉴定书”,而是一份“证明”,该科97116日证明93416日发给中心的营业执照是集体企业的执照。法官不懂“鉴定”需有鉴定书吗?证明信不是鉴定吗?为了压死下海人,什么怪事都可能出现!

安阳市二轻团委发函要求市工商局变更中心的企业性质。由于文峰区法院已向该局企业科取走“证明信”,对中心企业性质不给变更。河南省人大管经济的鲁副主任指示省工商局解决,省工商局岳局长指示市工商局处理,最后省局登记处李处长给该局写信,叫市工商局向法院报请由法院直接核定中心企业性质。法院不执行最高法院由法院重新核定企业性质的“关于如何认定经济组织所有制性质问题的答复”文件。

1998年,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财清字[1998]9号》文件,清理“假集体”。中心经清理,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为中心下发的[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表],认定中心办证时的3.5万元注册资金系卢玉彰个人投入。但此表中由市工商局填写企业性质一栏,市工商局拒不填写。对此卢告到法院,法院驳回卢的起诉。省高院的[通知书]说:甄别表栏目不全“不具法律效力”。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是国家核定企业产权的权力机构,它对中心企业产权的核定为什么不具法律效力?这都是在党的十六大三中全会规定由企业产权确定企业性质的文件之后。

卢玉彰为中心企业性质确定其是否具有犯受贿罪主体资格的案,打了十三年官司,最后被“假集体”这顶“红帽子”压死在海里。

英国《泰晤士报》曾发表关于“中国二三十年间实现巨大飞跃”的文章说:“中国二十年前根本没有私营企业,如今有500万家企业繁荣发展。1986年,也许只有一个百万富翁,而估计现在有1万人财产超过1000万美元。而所有这些只是刚刚开始。”外国人为中国发展私营企业唱赞歌,为什么中国自己把下海人办私营企业淹死在海里?

卢玉彰2003年被刑满释放后,2006年正在卢案进入中院再审程序时,市文峰区法院把中心财产予以没收拍卖。卢把其拍卖公告交市中院,中院不管。卢现在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现在还背负着置地、盖楼的巨大债务。卢被一顶红帽子淹死在海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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