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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好处费不让进工地,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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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卢绍卿 2008-03-17, 8: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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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好处费不让进工地,行吗???




建楼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了施工日期。中介人向施工方索要“好处费”,向施工方说:“你不给好处费,发包方不让你进工地”。会有这种事情吗?有!不但有,法院据此判人以重刑。

卢玉彰建家属楼,工头荣天顺委托赵鸿兴作中介人,与卢联系,荣与卢于19941022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1028日荣付赵8万元现金作酬赵的好处费。111日,荣根据合同规定带施工队进入工地施工。由于荣带的施工队不合合同规定,卢令荣撤走施工队,终止了合同,荣、卢双方未产生任何经济纠纷。事过半年,荣向赵讨要付给赵的8万元现金,和1026日荣用转账手续付给赵4万元购买钢材的“料款”,共12万元。为此事,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逮捕了赵鸿兴。赵说,他与卢玉彰伙分了此12万元,他得4.5万元,卢玉彰得7.5万元。检察院逮捕了卢玉彰。

检察院审讯卢玉彰,卢说根本没有这回事。审讯赵鸿兴,赵没有给卢7.5万元的任何证据,赵说:“钱我是给卢玉彰了,不给卢玉彰钱,卢能叫荣天顺进工地吗?”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下发的[1997)安法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定:“赵鸿兴等证实,不先付12万元好处费不能进工地,而事实上荣天顺的建筑队伍已进入工地施工,被告人卢玉彰是青年信息中心的负责人,卢不同意,荣天顺的建筑队伍是不能进入工地的。据此认定,被告人卢玉彰受贿七万五千元属实。”判卢玉彰受贿罪,处10年有期徒刑。1997101月国家施行新《刑法》,19971118日中院下达判决书。

卢玉彰的官司打了13年,他向安阳市两级法院要不出一份对他逮捕和判刑的证据。他被刑满释放后,法院竞把卢的信息中心的土地、楼房等全部财产拍卖罄尽。

卢玉彰,一个***员,曾被授与“安阳市新长征突击手”荣誉称号。下海搞个体企业,就这样被新《刑法》明文废止的“推理”定罪,在没有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成了罪犯,没有了党籍,告状无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罪刑法定原则”是制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为什么这一违反《刑法》的案件没人管一管,使人费思。
卢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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